政府宣布机上人员全部遇难违背法律常识
在未见到机上人员遗骸的情况下,只能说机上人员为失踪人;而认定失踪人为死亡,是法院的职权,政府无权越俎代庖,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马政府强行宣布的行为,既没有人性,也违背法律基本常识。试想,万一哪一天某机上人员在某国出现,就会像佘祥林杀妻案妻子又回来了一样尴尬,这也是法律对下落不明那样慎重的原因。
3月24日22时,马来西亚总理宣布马航MH370坠毁于南印度洋,乘客无生还可能该航班上有154名中国人。对于马来西亚政府在没有找到失联航班残骸及机上人员遗骸时,为了没有人性地终结搜寻工作,就宣布“机坠人亡”,让许多家属不能接受,有的家属不愿前往马来西亚料理所谓的后事,前往的家属也举着“拒绝欺骗”、“公布真相”、“还我亲人”的条幅,在马来西亚驻中国大使馆静坐,等待马方政府给出答复,国人大多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对马方在出事以来一直不负责之做法的强烈愤慨。
我个人的建议是,国人应举行盛大的游行,对马方政府不尊重生命的行为表示最强烈的抗议。无奈,我国的《游行示威法》在出厂后就基本未使用过,以至于现在已锈得拨不出鞘了。
我这里要说的是,马政府急于宣布机上人员全部罹难,不仅没有人性,也是违背一般法律常识的。
911事件后,美国政府没有宣布未跑出双子大厦的人全部罹难,而是公布为,纽约世贸中心共有2889人死亡或失踪,包括两架被劫持飞机上的147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其中已有658人的家属领取了验尸官签发的死亡证书,1946人的家属在未找到亲人遗体的情况下从警方申领了不可能生还的证明书,另有285人被列为失踪人。由于按照法律规定,宣布失踪人为死亡人的判定,只能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度来判断,美国政府没有越俎代庖地替法院作这种判断,是尊重法律的表现。
我国汶川地震,我国官方公布的数字是,已确认69225人遇难,374640人受伤,失踪17939人,到现在也还是失踪这多人。这也是尊重法律的表现。
中国有句俗话,生要见人,死要见尸。如果某人处于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状态,法律上只能称之为失踪人。失踪状态达到一定时间,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律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或者死亡人,以方便处理与被宣告失踪人或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和人身方面的事项。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我国法律还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是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移植而来,除了下落不明经过的时间有所差异以外,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都由法院来裁决,世界各国是趋同的,马来西亚的法律应该也是如此规定的。
现在,马来西亚政府在没有找到失联航班残骸及机上人员遗骸时,为了终结搜寻工作,即强行宣布“机坠人亡,无人生还”,不仅没有人性,也是缺乏法律常识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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